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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實施電動汽車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通知
各車輛生產企業及檢測機構:
為進一步推動新能源產業技術進步,促進新能源汽車行業整體安全水平提升,平穩有序的貫徹落實國家強制性標準,經請示工業和信息化部同意,在《公告》產品準入管理中提前實施《電動汽車安全要求》、《電動客車安全要求》、《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》三項強制性國家標準。即在標準實施日期2021年1月1日之前,允許企業根據自身情況提前執行以上強制性國家標準。具體要求如下:
一、2021年1月1日前,《公告》管理中GB 18384-2020《電動汽車安全要求》、GB 38031-2020《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》、GB 38032-2020《電動客車安全要求》與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》(第39號部令)中相關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依據標準并行。企業申請產品準入時,可依據以上三項電動汽車強制性標準進行檢驗檢測,相關檢驗檢測報告做為產品準入的依據。
二、在并行期間,實施以上三項電動汽車強制性標準時,應分別按照標準規定的替代關系執行,即:
1、GB 18384-2020《電動汽車安全要求》代替GB/T 18384.1-2015《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1部分:車載可充電儲能系統(RESS)》、GB/T 18384.2-2015《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2部分:操作安全和故障防護》、GB/T 18384.3-2015《電動汽車 安全要求 第3部分:人員觸電防護》三項標準;
2、GB 38031-2020《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》代替GB/T 31485-2015《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及試驗方法》、GB/T 31467.3-2015《電動汽車用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包和系統 第3部分:安全性要求與測試方法》兩項標準。同時,不再執行裝備中心[2019]869號《關于實施<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系統熱擴散乘員保護測試規范(試行)>有關事項的通知》的文件要求;
3、GB 38032-2020《電動客車安全要求》代替《電動客車安全技術條件》(工信部裝[2016]377號《關于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》),考慮到GB 38032-2020《電動客車安全要求》不適用于燃料電池電動客車,現階段燃料電池電動客車仍參照執行原《電動客車安全技術條件》。
三、2021年1月1日起,以上三項電動汽車強制性國家標準正式實施,并替代相關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依據標準以及《關于實施<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系統熱擴散乘員保護測試規范(試行)>有關事項的通知》(裝備中心[2019]869號)的文件要求。
四、相關檢測機構應盡快健全完善檢驗檢測能力,完成檢測資質認定和相關備案工作,為提前實施上述電動汽車強制性國家標準做好準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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